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关于“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运输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565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对已完成“清洁运输”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清洁运输”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