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0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实施。
一、制定颁布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严,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一系列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指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尤其是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充分说明,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了解与否与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可以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实行依法治安的要求,是强化群众参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要求,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要求。无论是从法律法规上还是从工作实践中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共六条。
(一)要求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通过设置公告栏,重点约束企业公告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等,让进进出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危险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过设置告知卡,让相关岗位上具体操作人员对自己岗位安全状况了如指掌。
这一条在《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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